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西风:礼与法:中华法系的结构特点【学术中国:第6期人文社科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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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讲的是一个法律史的问题,主要是个观念问题,是我2006年左右的研究对象,论文发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礼、政、刑之鼎分:中国古代法体系结构新论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

  现在已经多年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每年的法律史研究总结曾经用数行笔墨推荐这篇文章,但我现在回头看,还是有很多问题的,主因不是观点问题,而是材料问题,限于当时学识,有很多有利的材料没用上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 。今天我不完全按照论文讲,暗现在的理解,讲到哪里算哪里。

  讲座内容是一个对中国古代法的构成如何理解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哲学界、史学界的可能不会又大的争论,但在法学界、法律史学界争论很大,涉及到怎样理解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

  大家知道,近代以来,我们的学科以西方标准划分,,以西解中,以西格中,就是把中国的事实塞进西方的格子,如果塞不进去呢?中国相关的事实求失去了学科上的合法性(资格),法学界受此影响尤其深,法学即不像科学那样有公共性、客观性,又不像文史那样有独立性,它是思想-事实-实践三者互动的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

  近代以来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 ,中国的法律史断裂了,不论是社会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与中国古代法差异都非常之大

  我从现代的和西方的历史上总结出了法律的定义、法律的一斑特征,不符合它的就不算法律,这样一看中国古代,坏了,中国古代没有法律,或者只有刑法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

  中国古代法在法律学界是由法律史这个二级学科来研究的,古人对法律体系亦有所论述,但因缺少其他类型的法律体系作为参照,其所论较少清晰性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

  近代以来,随着西学的传入,法学家开始以西方的学科体系为参照来建立中国古代法律史学科,其开创性的作者是梁启超和杨鸿烈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

  梁的史学观是完全不同于古人立场的新史学观,是以当时西方社会为标准的普遍主义的史学观,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 。于是,在梁的笔下,中国古代成文法被整理进了西方法律学说的理论框架之下和术语之中。

  梁的体例具有开创性和示范作用,杨鸿烈承接梁启超,按新史学的方法写了《中国法律发达史》,均按朝代分章叙述,将各朝之相关史料按现代法典体例制分别汇集在一个多级条目之下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 。以唐朝为例,标准的条目体例是:概述;法典;法院编制(分中央、地方两部);刑法总则(分法例、犯罪、刑名、刑之适用、刑之执行、刑之赦免等);刑法分则(以下分述各种罪名);民法,下分人之法(行为能力、身份、婚姻、承继、养子)、物之法(所有权、债权法)。这显然没有按唐律本身的体系来编排。

  大家可以参看一下唐律的目录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 ,完全不一样

  故唐律疏议目录,一、名例(相当于刑法总则)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 。卷第一名例 凡七條

  笞刑五

  杖刑五

  徒刑五

  流刑三

  死刑二

  十惡

  一曰謀反

  二曰謀大逆

  三曰謀叛

  十曰內亂

  八議

  一曰議親

  八曰議賓

  卷第二名例 凡一十一條

  八議者(議章)

  皇太子妃(請章)

  無官犯罪

  官當

  卷第三名例 凡一十條

  免官

  免所居官

  除免官當敘法

  目录太详细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 ,我下面只贴一级目录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 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 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单绳手串的串法系法